在教育服务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应当解除,学校因教育合同取得的定位费应当返还给家长。
第一,学校收取的定位费纠纷实质是预约合同纠纷,通说则认为预约是与本约对立而言的,当事人双方约定负有将来缔结契约义务的契约。预约合同的本质为契约,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契约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因而在性质上它只能是诺成契约,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第二,学校收取的定位费的性质不是定金,而是预付款。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首先定金的构成需要当事人对定金的性质予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价金或劳务报酬。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第三,预约合同的目的是稳定交易机会。当事人订立预约后,显然对同时存在的其他交易机会的选择能力大为降低,基于这样的信赖,当事人将为订立本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放弃寻找其他商机,全心全意为订立本约及将来履行本约而努力。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违反预约,没有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当事人的各种准备工作就会落空,失去其他有利商机,其合法权益无疑会受到损害,受害方当事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有两种:一为强制实际履行;二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