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票据上可更改的记载事项以及更改的规则包括:
1、票据金额和日期以及收款人的名称等属于不可更改的记载事项,其中“日期”是指出票时记载的出票日期,而其他记载事项均为可更改的事项;
2、对已经记载的事项,有更改权的人包括原记载人,及原记载人授权的代理人;
3、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后,原记载人或原记载人的代理人需在票据上的更改之处签章以证明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