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在记分周期没去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