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残联和劳动部门。
流程如下:
1、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3、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5、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即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