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与视同销售收入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营业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等。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