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辩护是辩护制度的一种,是辩护制度功能的重要实现形式。我国并没有建立强制辩护制度,需要按程序正义理论、宪政理论的精神进行构建,以保护宪法基本权利的力度对其加以重视。强制辩护适用于下列三类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主要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