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异地办案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执行。人民检察院需要到外地执行搜查任务和讯问被告人的,执行人员应携带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以及有介绍案情和执行搜查、讯问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人民检察院到外地追缴赃款赃物,应当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并出示有关的案件材料和办理必需的法律手续。人民检察院到外地问询证人时,不得以各种理由将证人带回本地询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