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需要重新受理申请,从科目一开始预约考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上述规定,即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各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公安部全国统一设定)将自动停止学员的申请预约考试业务,按照公安部的要求,驾管部门将退办学员申请业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