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主体是人。法的价值主体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群体、人的总体的统一。人作为价值主体是很主动、很自觉的,他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及需要是否获得满足,并可作出明确地价值评价。而且这一切都能够直接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并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流和传播。
法的价值客体是法。作为法的价值客体的法是广义的法,首先是指法的制度,作为制度的法及其规范;其次是指以社会状态存在的法,包括法的被执行与遵守,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裁决和其他法现象;再次是指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包括意识中的法和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