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有: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