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