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为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所购买的房屋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认定有质量问题的,购买人可以要求退房,造成的损失应由开发商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