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地区经营,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4月19号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于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