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反欺诈手段:
1、用伪劣产品代替高质量产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3、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
4、盗用其他单位名称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