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法是现代伊斯兰教法改革过程中经常采取的一种灵活变通的方法。根据社会立法需要,在各种不同意见中加以广泛的选择,作为立法的法理依据,以增强教法的适应性。
20世纪50年代后,中东地区的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在修订教法过程中多采取这种方法,旨在教法渊源的范围内修订律法,而尽量避免直接引进外来法的原则。主要有两种情况:或在某一教法学派内部加以选择,或突破界限在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间加以广泛的选择取舍,甚至以历史上默默无闻的教法学家的意见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