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及相关规定,住院费报销比例如下:
1、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
4、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