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目前城乡申报户口的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必须携带的证件有:
(1)婴儿母亲的户口卡(已婚但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加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
(4)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提供婴儿父亲的籍贯。
法律依据: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携带相关证件到派出所上户;当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需要先咨询工作人员,并准备好对应的材料后才能上户;超过12个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