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
(3)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因此,立遗嘱人需亲自持个人身份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所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