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的违约金在营业税规定中属于应并入营业额的价外费用,而在房产税规定中房产租金收入不含违约金,因此,出租方收承租方违约金不用计缴房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