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毕业证书工作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各地、市考试机关在审查毕业生材料时,发现有下列三点情形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即学校有权不发毕业证。
1、思想品德签定不合格,或触犯国家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尚未满者;
2、在考籍档案中,试卷笔迹明显不一致,或成绩有误者;
3、考试期间违纪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第二,若学生在校期间通过系统的学习,修完学校所安排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则办学单位必须给学生颁发的用于证明学习经历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