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处罚措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到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