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如下规定:
一、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二、奖励的实施:
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批准机关组织考核,或者委托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政工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逐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1、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
2、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
3、个人嘉奖两千元,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两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五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八万元。
4、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