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第八条 :
1、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本市地转学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2、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到转入实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