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二、代位权的性质:
(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二)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