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硕士学位。
2、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
3、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有突出贡献或获得重大奖励的特殊人才,经审核批准可适当放宽入学条件。 录取后按照在校法学博士生培养方案进行教学安排,聘请博导授课,设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科研论文,在一年内安排8至12门博士研究生课程,专题讲座由授课导师调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