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所有并直接经营的企业,包括:满足国家自身需要的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高科技、高风险新兴工业部门中的国有企业和一般工业部门中的国有企业。
2、国家与私人共有、合营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将一部分股份出售给私人国家和私人共同投资开办合营企业,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合并,国有企业对私人企业进行参股和国有企业转由私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经营。
3、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私人垄断资本的再生过程,包括:国家作为商品和劳务的采购者,向私人垄断企业大量订购,为私人垄断企业提供了有保证的国家市场;国家通过各种形式的津贴和补助,直接、间接地资助私人垄断企业;国家通过社会福利开资,提高社会购买力,扩大消费需求,为私人垄断市场创造市场条件。
4、宏观调节和微观规制。宏观调节主要是由国家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社会总供给和需求进行调节。微观规制则主要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