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
2、对威胁、欺骗、引诱的方法获取的口供区别对待;
3、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4、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当排除,但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障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