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法所处的历史条件使它具有以下特点:
1、是一种团体本位的法律。所谓团体本位是和个人本位相对而言的,指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法律对个人的保护不仅因为他是一个人,更因为他是团体的成员,因而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的约束,而不能由个人的意志来决定。
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这是沿袭原始公社时期部族习惯只适用于本族全体成员的惯例而形成的原则。
3、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办法。
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在各日耳曼王国,各种法律行为,如转让财产等,都必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语言,配合着做一定象征性动作,有符合法定条件和人数的证人在场等,否则不发生效力。
5、是一种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中虽然有宣誓和神明裁判等反映宗教信仰的制度,但法律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