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