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2、企业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3、企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4、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