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在正式录用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