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书证都是以它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物证:是指以其外形、重量、损害程度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资料等。
4、证人证言:指的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这种陈述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5、当事人陈述: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有关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多种内容,其中既有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属于证据。
6、鉴定结论:指的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做出的分析性意见,如医学鉴定、会计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的是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后做的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