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算做异地营运,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附相关省市细则:一、A地出租车驻在B地经营的,属驻点经营。A地出租车从A地带客到B地(非核定营运区域),返回时如捎带回B地的旅客,也算异地经营。二、出租车必须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一般省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车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如《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驻点经营或异地营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实际操作中,返程捎客现象比较多,这虽然可以提高车辆利用率,但也损害了对方所在地出租车的利益,也属禁止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