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