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甚至损毁财产,从而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则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以保证自身债权的实现。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依法递交申请书写明事实与理由、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同时还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不予保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