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