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C1驾照无延长实习期的说法。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日期可以在自己的驾驶本副页上能看到或者到当地车管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