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马分肥”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利润分配形式的形象说法。
1953年国家规定,私营企业每年结算盈余,其利润分配依照“四马分肥”的方式,即将利润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资方红利四个方面进行分配,其中国家税金约为百分之30,企业公积金余额为10百分之至百分之30,职工福利奖金约为百分之5至百分之15,股东红利、董事、经理、厂长的酬金约为百分之25。企业利润的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为国计民生服务。
1956年,私营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规定,原私营企业家不再参加原企业的盈余分配,而是按其拥有的股额由国家付给年息,一律按年息五厘付给。原订付定息7年,后又延长3年,1966年9月停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