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起源最早,于14世纪形成。在当时凡接受资本主的高利贷,当船舶及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即须偿还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货蒙受损失,则可依其受损程度,免除借贷关系中债务的全部或一部分,后由于教会的干预,便逐渐改用交付保险费形式,出现了保险契约或保险单。在地中海一带城市开始有了从事草拟和撰写保险契约的专业人员。
远在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商人在遇海难时,为避免船只和货物同归于尽,便往往抛弃一部分货物,损失由各方分摊,形成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成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最早的保险单,是热那亚商人勒克维伦于1347年10月23日开立的承担圣克维拉号船从热那亚至马乔卡的航程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