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设立反担保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