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重量不能超过40kg,时速不超过20km,详细内容可查阅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
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其中设计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凡超过上述标准的即为“电动车”。对“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按照机动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