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救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专门作出规定: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社会救助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孤寡老人和他人或者有关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死后赠与扶养人,由扶养人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从而很好地解决自己的老有所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