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
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
人民主权原则也叫做主权在民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叫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主权”观念最早由布丹在《国家六论》中提出,认为主权是君主的当然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