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1、普遍接受性,普遍接受要求国际商业惯例有一个长期的和反复的使用过程才能形成。
2、确定性,确定的内容使国际商业惯例能够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起一定的规范作用。
3、任意性,国际商业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减。
性质: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