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六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2、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3、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4、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5、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7、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