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收益很明显是基于一方或者双方的创作、发明等而产生的一种额外的收入。
(1)婚前完成,婚内取得的这一部分收益,就这部分收益普遍认为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没有问题。但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
(2)就知识产权婚内完成,离婚后取得收益的,这部分收益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这一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在离婚时对其进行分配。
(3)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但没有明确其收益。双方在离婚时就无法将其认定为共同财产,也无法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