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为小区总户数的2%左右合适,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名或者减少一名,选出单数。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代表,集中选举而产生。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