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2)公民作为受托监护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配偶及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同意发行监护职责的书面意见;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