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撤并搬迁补偿是依据土地用途、产值的部分因素决定的,其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需要参考住宅的价值;
4、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