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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客体需要满足什么客观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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